亲办案例输尿管镜检膀胱镜检术后2天

年7月22日,李某因“尿频、尿急伴下腹部疼痛1月余”,到A医院治疗,该医院门诊以“泌尿道感染?”收住外二科治疗。入院诊断为:1.泌尿道感染?2.慢性胃炎(幽门螺旋杆菌感染)。

7月26日,中段尿普通细菌纯培养检出克氏枸橼酸杆菌G-杆菌。A医院拟行“输尿管镜检术+膀胱镜检术”,并向李某家属进行了术前病情告知,家属签署了手术同意书。

7月27日,A医院为李某施行“输尿管镜检+膀胱镜检术”,术后情况良好,安排返回病房。

7月28日,李某出现寒战、发热,A医院进行了治疗。7月29日11时许,李某突发寒战,呼吸急促,牙关紧闭,口吐白沫等症状,A医院进行了抢救治疗。

7月29日19时许,李某被转至B医院治疗,在行CTA途中突发呼吸骤停,经抢救无效,于23时47分死亡。

李某死亡后,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亡原因鉴定,李某系脑出血合并脑水肿、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。

本以为手术后就会渐渐好转,可没想到,术后才两天,人就没了。李某家属迫切地想知道,到底发生了什么,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。于是,便找到了我们律师团。

在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对李某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,我们接受了李某家属的委托。

在诉讼过程中,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,得出鉴定意见:

一、A医院为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:1.选择输尿管镜检查失当,患者无输尿管镜检手术适应症;2.漏诊感染性休克,因此未及时采取抗感染性休克的治疗措施。以上医疗过错与李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考虑到医方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,李某病情发展较快,感染性休克的治疗较为困难,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75%。

二、B医院为李某实施诊疗服务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无过错,不承担责任。

根据责任比例,法院作出了判决:

一、由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李某家属支付医疗损害赔偿款.75元;

二、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年修正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,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

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二)侵权行为的目的、方式、场合等具体情节;

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

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

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

(六)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。

在本案中,李某因医疗过错等原因死亡,导致其近亲属遭受失去亲人的痛苦。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,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确认为元。

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团助你打赢官司

在手术前,一般都有很多检查的项目。大医院为了多赚钱,故意做那么多检查。

其实,每一项检查都是必要的,有没有手术禁忌症,需要用仪器设备来帮助排除。只有对患者的身体状况有了明确、全面的判断,才能使手术进行的更加顺利、更加安全,才能更好地应对手术中出现的突发状况,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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